如何办理签证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中国公民出入国(边)境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居留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停留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离开国籍所属国,需要回国或者以出国为目的办理入境手续的应当申请办理入境证件。 公民出境入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居留,必须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期限,按照国家对外国人入境、留居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驻华使馆馆员和中国驻外国使馆员有中国公民的出入境权利和义务。
国家保障外国人依法享有的外交、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二节签证
第三十二条 签发签证应当考虑的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持有用中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保证在规定期限内返回本国; (三)是否有足够资金从事临时活动; (四)是否有犯罪记录; (五)是否可能非法居留; (六)是否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七)签证持有人所持证件或者签证类别是否发生变化而可能影响其合法居留; (八)其他应该考虑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申请的必要性及其在本国或者所在国的居留条件和义务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要求下列情形的外国人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本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需要签发多次签证的;
(二)申请签证延期或者换发、补发入境、过境或者停留证件以及签发的证件有效期届满或者需要的;
(三)被许可进入中国后变更签证批准命令中载明的签证种类或者停留、居留地点等有关事项的;
(四)被通知自行离境而未离境的。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不予补发签证。
中国主管机关有权要求上述情形的外国人接受入出境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者由中国驻外使领馆为被准予入境的外国人办理入境手续:
(一)申请人的签证有效期届满日是在入境之日后的六个月以内的;
(二)申请人系持“短期签证”入境的,在该类签证有效期内仍可继续停留而不需再办理延期手续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中国定居的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国前往国外访问或探亲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给的通行证或者证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审批;其他人员凭有效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报国家移民管理局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国家边防总站的口岸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前款所指人员凭规定的单位出具的邀请函电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