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费用开具什么发票?
我遇到的一个案例比较有意思,是某家美国使馆收费的签证费,结果这个使馆被撤销了。。。 签证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发改委来制定的,根据发改委2014年颁布的价格指导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际旅游相关收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59号)第3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外国使领馆或其驻境外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收取的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外事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确定具体标准”。该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各地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当地的外资旅行社旅游业务收费、驻华使领馆(领馆)签证费以及部分口岸入境旅检环节出入境证件签发费等价格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或政府定价管理,并规定了相应的申报程序和要求。比如我们上海地区的签证费就是按照发改委的要求,以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报上海市发改委备案后制定,同时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上级部门报批的。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方是直接采用外方使领馆在当地的收费标准的,而很少进行本地的实际调查。比如北京地区就一直没有重新制定过新的签证收费标准,而是沿用美领馆2008年的标准;上海地区则是沿用日本、新加坡等馆的原有标准作为基础。
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出具的是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财政票据),不属于税务发票的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费用,至于这些费用的最终去向如何我就不得而知了。。。 而如果某个使馆被撤销或者迁址,那么对于已经收取的签证费是否退还?则要根据其所在地的规定来决定。 例如四川省物价局于2006年颁布《关于调整美国、加拿大等国入境签证费和港澳特区签证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58号文件(目前仍有效),其中明确:“凡在我省受理的下列国家公民申请入境签证,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申请人本人交纳每份签证250元/人.次。(二)其它国家:申请人人交纳每份签证130元/人.次”,因此这种情况下需要退钱给申请人!!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不会这么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