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国时间如何计算?
“到2017年5月3日为止,在留卡和签证上的到期日” —— 指你留学签证/探亲签证等有效期截止的日期(以海关出入境记录为准) “入国日起4个月以内” —— 是指你入境日本的日期起算4个月内 因此只要你能确保在这期间回国即可,比如4月底签证到期,你在5月6日飞回中国,5月8日出机场海关,则不会影响你的再入国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4个月之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节假日、周末在内都算在其中; 但“4个月以内”并不是一个模糊概念,是以自然日计算的—— 例如是2017年5月6日入境,那么必须在2017年的9月5日之前离开日本(包含9月5日),才能符合条件。超过这一日期,就必须要重新办理签证了。
在日本,要申请在留资格,有时就会需要出具居住时间的证明,比如说申请永住、日本国籍,或者日本的工作、技术资格(二级)时,就需要提供一段时间(一般是5年、10年或30年)的在日本的连续居住证明。那么,在计算居住时间(日本叫滞日时间)时,不是简单地进行机械相减就行了,而是有较为烦琐的规定。下面我就简要说明日本法务省对滞日时间的计算规定。
规定一:以取得的在留期间内的滞留时间为准。如果在留期间内不在日本,这段时间不能算作滞日时间。比如有J1资格,但没有去日本而一直在中国,这段时间不能算作滞日时间。如果签证期为3年,但只去了日本1年,也只能算1年。
规定二:每次所滞留的在留期间,以最后得到的在留期限为基准。比如,有工作目的的短期滞留资格(B1),第一次在留期间是一年,即从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如果在2009年2月1日获得再次在留许,那么,从2008年1月1日起至再次许可期间的2009年2月1日为止这段时间就可以算为B1的滞日时间(在日本的合法滞留时间)。即可以累计计算,而不限制每次的间隔和次数。
规定三:根据规定二,可以算出在某一种在留资格下的滞日时间,为了申请日本永住或日本国籍,要计算出总的滞日时间,就要把各种在留资格下的期间都累计起来,但有一个限制,各种在留资格期间的合计最长在3个月内(连续),且不能连续累计,即上一种在留期间与下一种在留期间有3个月以上的间隔就不能累计。
规定四:作为短期滞留(90天以下)目的,比如探亲、留学准备,以日本入国管理局出具的“出国许可书”上的“出国许时间”(即允许在日本停留的时间)为准。比如,取得了30天的“出国许可书”,在日本只有实际滞留1天,即回国,那么也可以算作30天的滞日时间。
规定五:除了短期滞留目的以外,在留期间内,不管实际进出日本多少次,只要是合法取得在留资格,就可以算该在留期间。
规定六:除短期滞留目的外,原则上根据日本入国管理记载护照上的出入境日期为准,但根据特殊申请或规定,如日本“国际交流员”,即“J1”目的在留资格,根据申请人在日本的出入国管理规定“在日居住地址申请”表上的日期为准。该“在日居住地址申请”表是每个J1资格人员在取得资格到日本后30天内,要给该区域出入境管理署申报的。
规定七:“出国许可书”和“在日居住地址申请”的申请日期在“入国管理局”的记录上保存着(即有存根),申请人取得的文件的日期要和该记录一致,才可以作为滞日时间。
规定八:在日本取得J1、J2资格的人,原则上在该期间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如果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作为短期滞留(B1)要重新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作为合法工作。
补充:作为在日本实际居住时间,日本入国管理还有另外一个文件,即“外国人登录原票”。该票记载有持有者每次入境的日期。但该日期不是申请永住、日本国籍、日本技术认定时的申请日期,日本法务省是不采信的,因此,在申请时不要提供该份文件。
以上是本人在申请J1时总结出的滞日时间计算的有关规定,作为申请日本工作(永住)资格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