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法律属于什么法系?
澳大利亚是个实行大陆法的国家,也就是普通法系国家。 普通法(英文:Common law)又称为英美法或西洋法,是指由英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与“普通法”相对应的是成文法(Codified Law),主要指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定法律,如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等的法律。
在20世纪以前的相当长时间里,普通法是这些国家唯一的正式法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混合了普通法和成文法的模式制定而成的。
尽管在理论上区分普通法和成文法很重要,但在多数情况下,两种法律体系的界线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有时也难以确切地指出某种特定法律具体应该归为哪一类。例如,在英国,王权一直在重大立法中扮演重要角色,即使是采用民主投票的方式产生的议会也不会完全消除国王的特权;同样,在美国虽然宪法赋予了国会制定成文法的权力,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联邦法律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法也对美国法律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严格区分普通法和成文法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
澳大利亚法律制度为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但在某些州(包括南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及昆士兰)部分法律议题上,例如继承或土地转让,则仍以罗马和荷兰等大陆式法律制度为本。由于澳洲的法律源自于英国,所以英国王室在澳洲亦有相应的司法权力。在每个澳洲州的法院系统中,首席法官也是该州王室最高法院法官(King's/Queen's Bench)。
除了各州的法律体系外,根据澳洲联邦宪法第71条,澳大利亚联邦亦拥有“联邦司法机关”,并且有权审理与联邦宪法、澳洲联邦国会之立法或联邦行政事务等相关的案件。在1986年英联邦政府与澳洲及新西兰政府签署《维斯特敏斯特法》(The Australia Act 1986,The Westminster Act)后,澳洲的法律体系不再隶属于英国。目前,联邦法院是澳洲国内除高院外的最高法庭。2008年,澳洲高院大法官波塔克提出将澳洲高院更名为“澳洲高院”的建议,以去除最高法院名称中所剩余的“女王特敕任命”字眼;但2009年5月,在澳洲政府讨论此建议之时,澳洲反对党和执政党自由党联盟、澳洲本土民族主义者,以及英国王室支持者、英国本土民族主义者以及海外王政支持者反对或强烈反对了此建议。
由于澳洲法律来自于英国,所以英国国王(或是澳洲本地人士所担任的总督)可以在澳洲行使类似英国王室或大法官的司法权。每个澳洲州的法院体系中,都有一位法官为王室高等法院法官(King/Queen's Bench)。同时,除了各州各自行使的司法权外,根据1900年的澳洲宪法第71章,澳洲政府拥有(联邦)司法权。同时,同样在1900年的宪法中也指出了可以行使该司法权的领域:澳大利亚宪法、澳大利亚国会所做出的法案以及联邦事务。
1986年的维斯特敏斯特法,使得澳大利亚法律不再受英国法律的约束。现在,除了由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外,其他国家或是其他州都不能干涉澳洲的司法权。2008年,在澳大利亚高院大法官波塔克的带领下,澳大利亚提出了把澳洲高院由“联邦高院”更名为“澳大利亚高院”的提案,以去除“女王特敕”所任命法官这一字眼。该提案于2009年得到了澳大利亚政府的商讨,并得到了澳大利亚总督的背书,但澳大利亚反对党和澳大利亚政府的统治党自由党联盟都反对这一提案。同时,澳大利亚本土民族主义者,英国王室的支持者和英国本土民族主义者,甚至海外王政分子,都反对更改澳洲高院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