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什么大陆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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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是就法的渊源对法系的划分,并不是对法系发展进程的区分(否则“英国法系”就要被划归为“海洋法系”了);而且,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混合式的。

2、所谓的大陆法系,其实是指欧洲大陆国家在近代从罗马法中继承下来的法律传统——当然还包括从罗马法中演化出来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的英国法。这些法律传统在“大陆法系”国家内或多或少地被继承了下来。

3、而所谓海洋法系,实际上就是英国人发明的“普通法系”,以及后来在殖民地时代推广到世界各国的一种成文法的体系。

4、按照上述定义,我国目前所适用的民法(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等)属于“大陆法系”,因为它们是继受自罗马法的传统;但是,我国的商法和金融法制却明显属于“海洋法系”——这是由于西方国家在近代兴起的商业文明和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制给我们带来的。虽然如此,我们的司法制度仍然秉承的是“大陆法系”的模式,法官们依然恪守着“不告不理”“无讼为上”的传统……这种传统和法律体系本身既相互矛盾又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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