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移民房老公有份吗?
小丽和丈夫结婚一年多,目前正在办理移民中。按照丈夫原先的规划,是先移民再打算要孩子。可婚后,小丽意外怀孕了,由于不想要流产,夫妻俩只好改变原先的规划,先怀孕,之后再操办移民事宜。
孩子出生后,为了让家人能够全部团聚在一起,小丽和丈夫打算将丈夫的父母接过来一起生活。可夫妻俩为此也犯了难:老公是否有责任赡养父母,要视情况而定,待父母年满80岁后,他才有法定义务赡养二老;而老公是否有资格继承他父母的房产、家产等,则要等他父母过世后才能发生。
小丽咨询律师后,仍是一头雾水。她把情况告诉给一位从事涉外婚姻的朋友,朋友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出国移民,其国内财产的继承权不因移民而去国外而受到影响。换句话说,小丽先生还是有权继承他父母留下的一切。
朋友的回答解决了小丽的疑惑,但她仍不理解:丈夫既然是婚内和婚前都负有赡养他父母的责任,怎么他父母留下的财产他只能继承,却不能现在直接承担赡养义务呢?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出国离境定居,只是改变了自己的居住场所,并不改变与国内之间的关系,公民仍享有财产权利和国有宅基地使用权,仍对公民的死亡负有法律规定的赡养扶助义务。
但是,根据我国《关于父母离婚子女抚养继承问题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离婚前已被送达出国(境)定居的儿童,尚在接受普通教育的,若原父亲或母亲有协助该儿童出国(境)定居的意愿,即该儿童的原国内监护人应设法予以协助。该父母协助该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意愿,可通过有关地方和部门,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达。该父母可以保留其对子女的经济补助权。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小丽先生仍对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过,由于他成年后,由他亲生父母抚养成人,与生父母生活时间较短,而由养父母抚养长大,与养父母生活时间较长,在客观上失去了对小丽的抚养意愿和实际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可以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考虑小丽的扶养人情况,对其生父母适当多分,以充分保障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