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工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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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部分工种或工序可采取承包或包清工形式组织施工”,这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将工程中某些技术相对简单,操作流程较易掌握的工种或工序,例如钢筋、木工等,包给一些有技术特长和熟练程度的农民工班组长,由他们自行组织一些技术相对差的农民工进行施工。这种内部承包或包清工,是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一种补充形式,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双方也就上述签证工问题达成了协议:“为明确责任,便于对内、对外计量计价核算,对分包的工种或工序包工队以签证工形式计入公司项目部工程统计和对外结算,作为最终对包工队工资支付结算的依据”。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和分包班组长实际采取的是“签证工”形式进行结算。所谓“签证工”就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项目后,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以当时当地实际用工的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将全部工资以结算单形式由项目部负责人、班组长、工人代表签证,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最终向包工头支付工资以及包工头据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凭据。应当说,“签证工”形式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实际发放,也有利于防止个别工人代表冒签、代签行为的发生,只要将相关表格发到每个工人手中,可以起到监督包工头将工资如实、及时、足额地支付给每一个民工的作用。因为,一旦包工头未能将工资支付到位,工人可以凭“工资发放表”到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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