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道可以签证吗?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2.2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1)工程数量的变化在合同约定的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工程数量的变化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综合单价的调整,按照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塔吊进出场需要在工程的场地内埋设3根150mm的供水管,或者需要临时用水进行路面洒水,这类事项的处理通常采用签证进行补偿。那么,需要额外再补偿吗?
答:施工用水是施工企业施工生产必须的,是其施工企业管理费用的构成部分,应当包含在投标报价的管理费用项目中,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必须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的施工生产期间的管理费支出。因此,施工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施工用水费用应包含在工程施工的全部合同价款中,不应当另外增加计取。
在实际工程支付中,发包人可能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或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要求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用水、场地围墙、维护、临时便道等工作包含在工程清单报价之内。作为施工企业应与发包方协商,如果这些工作包含在清单价中,施工报价中管理费必然要计取较高的费率,否则企业会无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