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文件公证处在哪里?
签证文件公证处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局领导下的公证处。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具备开展外事公证、提存公证,甚至经济合同公证和涉港澳台公证的条件和能力的公证处可设立签证文件公证处。设立签证文件公证处,有利于提高办理涉外公证事务的效率,有利于加强对此项公证事务的管理,有利于与国际上通常采用的认证制度相衔接。我国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机构、企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事务,可以委托国内的签证文件公证处办理,并由该处出具具有签证效力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