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用签证么?
在澳门的非永久性居民(主要是内地、台湾和香港人士),均须持有以逗留为目的的入境许可(即一般所谓签证),有关「逗留」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两年,届满后可续期。申请人可向中国内地、台湾和香港特区居留地的中国澳门特区签证机关(「签证处」,一般设于移民和劳工事务局在外地之办事处或特区驻外地代表机构),提出逗留许可之申请。申请人并须向相关之签证处提供有效旅行证件以及下列文件,并支付有关之签证费用:
申请人之出生证明书(副本)及其结婚证书(副本)(适当时);
申请书及其附件须用中文或葡文填写。
上述之逗留许可,申请获准后,将以在申请人之旅游证件上盖章之方式予以确认。申请人亦可申请选择以「逗留身份证」方式代替在旅行证件上盖章,以证明在澳门之逗留许可。申请人须在到达澳门特别行政区后30天内申请「逗留身份证」。「逗留」许可期限届满而申请人未有续期者,并离境者,其「逗留」许可随即失效。
外国人、台湾和香港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逗留,系指澳门并无逗留许可、以「其他」类别入境(在旅游证件上盖章)的人,其逗留期限为5至90天不等,有关期限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届满前予以延长一次。
通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可依下列情况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之非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之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婚人士;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具固定居所和适当经济来源的申请人;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受聘或受雇于适当工作
持有证明文件表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正负有诉讼程序,或有合理根据表明将参与有关程序,且司法当局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该申请人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者。
上述之通常逗留许可期限为两年,届满后可续期;在特殊情况下,此限可延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