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单要有哪些资料?
一、承包商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投标书及其附件; 2. 投标书附录或类似文件的修正案; 3. 合同协议书副本和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果合同包括分包)的副本,以及任何关于这些协议的修改; 4. 如果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关拟用于施工的技术和材料样品,则应提供这些样品的详细说明及存放地点; 5. 由资格预审中的财务证明或履约保证金替换为银行保函或银行证明的副本。 二、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按照第18章的规定再提交其他资料。 三、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提交的文件后,应将全部或部分原件送交业主。当原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时,除根据合同规定应由工程师签认外,还应由业主予以批准。
四、承包商应按第6.9条的要求办理保险,并以有效保单或保险凭证复印件作为其递交的文件之一。 五、发包人和工程师可相互约定将本款规定的某些文件作为双方各自的文件提交。 六、除本条另有规定者外,按第10至17条的要求向工程师递交的文件均应一式三份,并附有英文译本。当一份文件同时用作几份文件的副本时,只须另加编上页码。工程师可以将其中的一份文件复印若干份,分送发包人或其他当事人。 七、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将规定的全部文件连同其副本一起提交给工程师的承包商,将丧失提出索赔的权利并有可能因此被指控违约。
八、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将规定的全部原始文件和副本一起提交给工程师的,其后果由承包商自负。 九、在本条第8款所述期限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交所有尚未提交的第6.1至6.7项条款要求的文件。在工程师发出此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承包商应提交所要求的文件并将其副本送交发包人。未在这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文件的副本,对工程师和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十、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招标文件副本后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发给所有已申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但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要求的条件下,不得这样做。
十一、对于按第18章规定需经双方同意才能生效的任何更改,应在工程师取得此更改后15个工作日内将此更改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此项更改需要通知各投标人的,则无须这样做。
十二、除非招标文件中有相反规定,否则招标文件应不迟于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出版。
十三、招标文件可以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的内容:
1. 建议的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的细节可由招标文件加以规定。招标文件中还应对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缩短要求给予答复。
2. 有条件或无条件的拒绝接受某些投标书的解释性声明。
3. 对投标书中可能引起问题的澄清。
4. 由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表明他(她)认为有必要纳入招标文件的任何现有标准规范文件目录。
5. 在招标文件开始公布前已存在而招标文件必须引用的有关现行标准的修订版或增补版本的所有内容。但是: (a) 在招标文件的有效期结束时仍保持现行有效的那些标准不应列入; (b) 即使所列出的标准为旧版,只要它仍然是现行有效的,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
6. 与招标文件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如:工程地理图,地形测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