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博士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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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上半叶,美国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这种新体系由两个部分构成——法学院和律师事务所。大多数法学院都是私立学校,它们提供三种类型的学位:J.D.( Juris Doctor 法学博士)、LL.B.(Licentiate of Laws 法学学士)或LL.M.(Master of Laws 法学硕士)。 J.D.是法学院的常规学位,获得这个学位需完成规定学分的学术课程并参加相应的考试; LL.B.多是给具有较多年龄和经验并在其他领域拥有高水平学位的人开设,他们希望获得一个能够证明他们在某一专业领域拥有一定水平的学位; LL.M.则多为在某个法学领域有着较高学术造诣并且希望在相关科研领域有所建树的人而设,这一般需要申请人有相应的学术背景和实践经验。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律师一般只有拥有上述任何一种学位才能执业。随着法律职业体系的演变和发展,现在的情况已经不像过去那样严格了。但大多数州都要求申请人获得其中一个学位才能在当地注册成为律师并在律所实习和工作。当然,也有少数州不要求申请人具备这样的学位,具体政策由各州自行决定。 如果申请人想在没有获得上述任何一个学位的情况下从事法律工作,那么他就必须在做完全部的资格考试准备后申请成为律师助理,然后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始法律研究并撰写相关法律论文。待他所研究的领域和相关法律规定有了一定程度的积累后,他就可以向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由律师协会对其是否适合律师职业进行审查,之后由该律师协会为其授权并颁发证书,准许其有资格作为律师从事有关的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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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学博士(J.D.,即Doctor of Law)是一种专业的法学学位,并不是指某个特定的人。法学博士学位是由美国各高校的法学院授予的,如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等都有著名的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人主要是为了从事律师、法官、法学教育家等职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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