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吗?
先引用一下《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义务教育是指由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的教育。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术等方面的国民教育。 这是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定义,以及实施义务教育主体的法律规定。
再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身体发育情况; (三)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进行道德品质、法制观念、劳动技能和健康知识方面的教育;(四)督促未成年人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题主作为未成年学生,既是公民也是消费者,具有消费的权利能力。 再来看看关于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规定。
教育部令第12号《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学生欺凌”,主要指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由教师、学生和家长及其他人员参与发生的,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行为习惯养成的一切殴打、伤害等欺凌行为。 “教师和学生”是校园欺凌行为的主体。可见,校园欺凌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伤害,由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责任人、监护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