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婚姻是依据哪个法律?
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和英美加一样,成文法(颁布的法令、法规等)只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而非全部。 “制定法”并不是判断立法效力的唯一标准。在19世纪之前,“判例法”一直被视为英国法律的正统来源。 直到1865年,英国才通过了《判例法法案》,将已形成的判例汇编出版并赋予其与制定法同等的效力;此后又通过《判例法修正案》,规定只有在制定法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方可适用判例。除了制定法和判例法之外,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以及道德规范等都有可能成为判断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以婚姻关系为例,除了一般性法律规定外,影响婚姻是否有效的因素还包括:
(一)婚龄: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婚龄的规定,如日本规定最低婚龄为男子20岁,女子18岁;德国法定婚龄为男年满14周,女满13周岁;而我国在法定婚龄方面实行的是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勉强,不强迫的原则。 (二)宗教因素 在一些实行宗教立国,或以宗教为主要民族主义的国家里,宗教往往对人们的婚姻产生重大而且深刻的影响! 比如,法国政府曾经公开承认天主教会对于调节家庭及婚姻问题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事实上,早在中世纪,教会在解释罗马民法(即罗马公民的法律)的时候,就经常性地介入到人们的家庭生活之中,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当今法国的社会生活中,宗教对于婚姻和家庭制度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而中东很多地区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也都遵循着这一传统,在婚姻问题上,宗教教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风俗习惯 风俗习惯不同,导致同样一件事情,在法律上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比如在英国,如果一位男士向女士求婚而被拒绝,根据英国法律,这位先生是有权再次求婚的;但如果是在美国,同样的情形下多次求婚就属于骚扰了。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就在于是不是风俗习惯允许重复求婚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