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的身份证么?
先引用一段百科上关于“身份证”的定义: 居民身份证,简称身份证号、身份证,是由公安部制发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2015年8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5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作补充规定: “明知是伪造的证件而持有并且使用的,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诈骗罪论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办理电信业务或者金融业务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根据上述定义及司法解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贷款等行为都应当被定性为“诈骗”。
再来看看题主提到的这个案例。 据警方透露,李某等四人利用他人信息在多个网贷平台多次贷款,然后转账到另一个网贷平台赚取高额“利息差”,共计37万余元。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不管被害人如何被骗,只要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诈骗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数额巨大),即构成诈骗罪。至于受骗原因以及受骗金额多少,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所以,这四名嫌疑人涉嫌诈骗的事实已经明确。接下来,就看如何定性了。 根据我上面的引述,如果身份证等信息是“假冒”的,即身份证所有者并未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则属于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按刑法280条第3款处罚。但如果这些身份信息确实是真实的,只是借款人借用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信以为真并放款,那么借款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但银行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借款人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