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哪天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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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年7月1日,英国议会分别批准通过两个议案——《英属北美洲法案》(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和《魁北克法案》(The Quebec Act),这两个法律文件共同构成加拿大联邦宪法的基础。 其中,《英属北美洲法案》规定:“英属北美洲由三个部分组成:加拿大省、新斯科舍省和新不伦瑞克省”;并授予这三个省以“立法机关”的权力,同时规定“立法机关有权选举产生一个称为上院(the Upper House)的机构来监督财政和税收问题以及处理与王室有关的事务”。 据此,一个由上下两院组成的立法机关即代表加拿大立法议会的成立获得了法律的承认。该法还规定:“上下议院为加拿大立法机关,具有同等地位。”

随后,为了体现《英属北美洲法案》确立的联邦原则,在1867年的选举中,选民们直接投票选出两位总督——一位代表加拿大省,另一位代表新不伦瑞克省——以及每个省的两院议员。

然而,这个选举产生的议会只是地方性的,并不能代表整个加拿大的意见。当它试图通过一些全国性的立法时,这些议案就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它们必须先由下院通过,然后由上院批准。但是,如果上院否决了下院的决议,而议长的投票又使决议未能获得通过,那么,根据“无代表就不得征税”的原则,这项议案就无法成为法律了。当时的参议院实际上成为制宪议会的代名词。 《魁北克法案》则赋予魁北克省不同于其他四个省的特权,包括保留使用法语的权利和设立法国中学的教育制度等。 但直到1982年,上述两部分才整合为一个完整的国家体系,现行《英裔加拿大人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K Canadian)生效之时,加拿大才真正实现了联邦制的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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