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中国签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70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派遣专家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根据《协 定》规定,双方互派专家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入境之日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经互驻大使馆同意,专家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延长期内,仍按访问学者待遇。 在执行《协定》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逾期滞留人员。这些人中有的在6个月的访问期结束后,因手续不全,未能返回我国;有的是在赴加途中或初到加境时,因签证到期或因交通阻碍而迟至数星期乃至数月之后才报到,被加方遣返的。 对于此类情况,中加两国政府都予以重视并着手处理。
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外交部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具了《关于对滞留在加拿大的中国专家和有关人员处置意见的报告》([85]外办字第33号)。报告提出,对逾期滞留在加拿大的有关当事人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对因故不能按期离开加拿大的当事人,以及虽在加拿大境外,但暂时无法返回我国的当事 人,如系政府派出,则由派出单位按照回国人员的待遇给予补给;如系个人外出,则由其本人自行承担生活费用,直至返回原住地或其国内目的地为止,并按规定交纳旅费。
报告还建议,对逾期滞留者的未成年子女,应由其所属学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等。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在国外逾期居留时间超过许可年限的留学生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国发〔1986〕246号)。文件指出,对于逾期居留时间超过许可年限的留学生,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其中,对于因违反移民法而被取消绿卡、拒绝入境的留学生,不再给予留学待遇,原有学籍一律注销,其学杂费和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