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什么时候降工资?
自从7月份出台30万年薪才能申请移民后,移民局的受理速度就大大提高了:排队面谈的时间大幅缩短,等待批准的时间是以前的一半。但是,这些并不影响移民局继续拖长发工资的时间。照例,移民局每个月的10号发上个月工资,可是这次不知为何发晚了,直到11月10号才把10月份的工资发了下来。
我收到了EMC02号信,10月份移民局共扣除了我994元。其中:医疗保险448元,国税292元(因为我在10月份休了一年两次,每个周末各一次,合计4天,故此扣除了292元的退休福利税),另外还有154元是联邦预扣税。
今年1月1号起,移民局取消了6000美金的退休福利免税额:对于退休福利,如果雇员在一年之内取走了超过6000美金的金额,那么这部分退休福利要交税;与此相对应,如果是501(C)3类型的捐款,假如个人在两年内从该组织拿走了7000美金的收入,同样要交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很多501(C)3类型的组织,根本不会开7000美金的工资给个人,所以这条新规定其实打击面很小。但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阻止大量海外侨胞通过各种501(C)3类型组织汇钱回美国养老,使得这些组织不缴税,而自己又有100%的免税额。
其实,很早以前,移民局就搞过类似的活动:在2003年7月1号到2004年6月30号这个两年期内,假如个人从Roth IRA取走了超过5000美元的资金,那么这部分收入就要交税。2005年后,Roth IRA改革,规定在改变计划的时候,如果前一年度里个人的收入小于5000美元,则可以享受减免;如果大于5000美元,则要把之前的收入都交回到Roth IRA中,然后从这一时间点往后算,如果以后每年取钱不超过5000美元,则还是免税的。
事实上,很多海外华人汇养资到Roth IRA的初衷,其实也不是为了避税,而是为了将来自己在美国养老。所以在1996年之前,Roth IRA是被设计来免税的:只要资金在个人退休后拿出来,那这部分收入就是免税的;但如果是1996年之后,从Roth IRA中提款则都要交税了——除非是在Roth IRA中改变了计划,或者被雇于501(C)3类型的组织,那么免税的额度可以调整到5000美元。
2010年1月1号,新的RAISE法案出台,规定今后退休福利的免税额度为6000美元:如果个人在一年内从雇主处领了超过6000美元的退休福利收入,那么他/她这一年交纳税收的时候,这部分收入就要交税了。这个条款同样适用于401(K)类型的红利收入分配。
由于退休后,海外华人基本上也就不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了,而且美国现在也不和加拿大等国家签订税收互惠协议,所以美国移民局此举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海外华人的税收,打击海外华人通过501(C)3类型的组织来降低个人税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