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允许期限看哪里?
签证“允许在华停留期限”应一律以边防检查机关在外国人所持有效签证上加盖的“停留章”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入境时未被准予加盖“停留章”的外国人,其准许停留期限自入境次日起计算。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如需延长在华停留期限,必须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延期。可以申请延期的情况主要有: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签证有效期内出境。二、在签证有效期内发生了应当享受纳税优惠待遇的科研、教学、技术合作、文化交流等活动的。三、其他不可预计的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在华停留期限的,须持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及批准文件的原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延期。
签证字数限制:
1、各签证机关应严格遵守新版外国人签证、停居留有关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权限内颁发签证或停居留许可。电子签发的外国人签证、停居留有效期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外国人签证和停居留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其他审批权限和有效期限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外国人入境许可、外国人签证或居留许可、外国人停留许可的“护照号码”一栏一般仅限填写护照号码。如申请人在护照上注明其它身份证号码,可在“护照号码”一栏后备注或在备注页中注明。
3、外国人签证、停居留有效期限在签发相应证件的“备注”页中打印。因字数限制,需在“有效期”栏中打印的,不得超过“备注”页第一行字数,且字体、式样应与其它栏目一致,“自某日起某日止”字样可以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