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要哪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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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 international 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签发机关、签发范围、签发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必要时对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要求等事项,由国务院主管机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方式对外国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可靠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延长时限不超过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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